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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退役军人优抚政策
2020-06-30 16:36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调整

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津退役军人局发〔2020〕1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征兵工作,积极适应国家兵役制度改革发展,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我市适龄青年参军有关优待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2号)要求和相关会议精神,调整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照2018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06元),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23200元/年一次性调整为39506元/年,从2020年3月1日执行,全市统一标准。

二、自2020年8月1日起,每年8月按照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上一年度的增幅金额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三、义务兵每服满1年兵役,由其入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其家庭1年的优待金。

四、入职前具有天津户籍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预备消防士(入职2年内),其家庭参照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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